■法院昨判處駕校和無教練資格的教練連帶擔責90%
■事發教練場,屬生產事故,保險公司不需賠償
花花視界
本案看臺
周某在汽車教練場內學車,身邊沒有教練隨車指導,卻發生一件不幸的事——由于駕車移庫過程中欲踩剎車時卻誤踩油門,他把身邊的學員撞傷了。傷者將周某、教練、駕校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一審法院判處學員周某擔責10%,教練張某與其所掛靠的駕校育新公司連帶擔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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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郭桂花 通訊員 張占甫
2009年10月31日14時,廈門教練張某叫學員周某等人駕駛轎車在汽車教練場內學習移庫,當時張某沒有隨車指導。然而,周某在駕車移庫過程中欲踩剎車時卻誤踩到油門,導致轎車撞到身邊的學員潘某,造成潘某受傷及車輛損害的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現場為汽車教練場,教練張某在學員學習移庫過程中沒有隨車指導發生事故,屬于道路以外事故。張某無教練員資格,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學員周某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潘某入住醫院治療64天。今年8月2日,經司法鑒定確定潘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附加一處10級,后期治療費用尚需7404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和所有人為本案教練張某的,這車向平安保險投了交強險。
法庭上,張某提交了一份收款收據,證明其因無駕駛培訓資質而掛靠育新公司。
根據事故情況,法院認為這起事故符合一般生產事故的構成要件,張某作為教練,其帶領學員在相對封閉的汽車教練場內學習移庫項目,屬于教學、生產活動范疇。潘某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提起訴訟不妥,應當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張權利,故潘某及張某要求平安保險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學員在接受教學的過程中因操作上的過失造成對另一學員的不當侵害,當由學員所屬的培訓機構與其承擔教學任務的教練承擔法律后果,學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此案中作為教練的張某明知學員初學駕駛技術,不具備獨立駕駛與緊急處置能力,未隨車指導,且無教練資格證書,應當承擔絕大部分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90%的責任;學員周某冒險訓練,承擔10%的責任。
經審查,張某與育新公司存在掛靠關系,故法院判處駕校育新公司應當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賠償91942元,周某則應賠償8660元,但駁回潘某對平安保險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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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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