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非法利益,張三通過某駕校工作人員李四等人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買賣駕駛證3000余本,獲利45萬余元。不久,案件偵破,其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2009年5月,張三經多方打聽來到某地區,找到一駕校工作人員李四,協商非法辦理駕駛證的事宜。經雙方約定,張三負責在異地以某駕校的名義召集、培訓學員;該駕校負責派員前往異地組織考試,并收取每本3000元的辦證費。
隨后,張三返回異地,大肆召集學員,以每人3200元至3800元不等的價格從學員處收取辦證費。在未經正規考試或不經考試的情況下,張三通過該駕校異地辦理駕駛證3000余本,并從中收取每本200元至800元不等的差價,共獲利人民幣45萬余元。
檢察機關審查了相關事實、證據后,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對張三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張三有期徒刑4年零5個月。
檢察官說法
張三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我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主要包括證書、證件。買賣”,是指為了某種目的,非法購買或者銷售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
本案中,張三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正規考試或者不經考試,異地買賣3000余本駕駛證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國家機關對證件的管理活動,已經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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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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