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機動車行駛速度有哪些規定
行駛速度是指機動車在單位時間內所運行的路程。行駛速度不僅是測量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快慢的指標,也是檢驗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技術性能、發動機功率利用率、節油、節胎、減少機件磨損、延長車輛使用壽命及安全行車的重要技術指標。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Q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如圖3-5所示。在沒有腸圓生標志的路段,應當側寺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碧、結冰等氣象條可物寸,應當圈時于馬郭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在不同道路條件下最高行駛速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①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30公里/刁舊寸,公路為40公里//J \A寸。 ②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50公里//Ii、時,公路為70公里/小時。 ③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巧公里/小時: a.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b.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c.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d.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e.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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