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向燈的使用。
轉向燈的作用主要是將本車輛的動向提前告示交警及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
1、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2、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總之,車輛的移動趨勢是向右時,使用右轉向燈;反之,則使用左轉向燈。
二、其他燈光的使用。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后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三、喇叭和警報器具的使用。
喇叭的作用是發出聲響,警告車輛、行人注意交通安全。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105dB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3s,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準,并只準在執行任務時使用。對于違反安裝、使用規定的,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公安機關有權制止,直至沒收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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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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