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①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人導向車道。
②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④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⑤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⑦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2)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1)條第②項、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人路口前停車嘹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③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3)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4)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5)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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