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30項便民措施》有關交通管理17項措施內容
1、考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年齡上限由現行的60周歲放寬到70周歲。持有小型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員超過70周歲的,每年審驗1次駕駛證,并進行身體檢查,符合駕駛條件的,可以繼續駕駛。 2、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和團以上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申請考領地方駕駛證。 3、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價車型,允許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4、允許左下肢殘疾的人員考領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5、取消駕駛證丟失登報聲明和30天后補領的規定,對申請補領的,48小時內不發。 6、暫住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由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書面發函查詢改為網上核對,及時辦理。 7、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和審驗業務,由地級車管所下放到具備互聯網條件的縣級車管所辦理。 8、試行縣級車管所辦理汽車牌證業務;試行交警中隊辦理四輪農用運輸車、三輪車農用運輸車、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車輛牌證業務。 9、車管所在具備條件的車輛交易市場,設置辦理車輛牌證業務的窗口。 10、從注冊登記之日起6年內,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檢驗由1年1次改為2年1次。 11、凡海關進口的車輛和通過國家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審查的國產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一律免上檢測線檢測,并不收取上線檢測費用。 12、縮短進口車數據通報周期,提高國產車公告傳遞速度,使進口車和新公告的國產車等待辦理車輛牌證的時間,由原來的1個月減少到48小時。 13、所有車輛號牌號碼實行電腦公開自動選號,并可以選擇2次。 14、申請辦理車輛轉籍,部分登記事項不夠規范的,由轉入地車管所負責更正,不得退檔;需要核對有關情況的,由兩地車管所內部協調。 15、簡化車輛注冊登記程序,不讓群眾在檢測場和車管所之間多次往返。 16、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17、群眾可以自愿選擇有資質并在車管所備案的中介機構,代辦各種車輛牌證業務。開辦發牌發證郵寄、速遞業務,供群眾自愿選擇。推行辦理車輛牌證“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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