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考試之扣留機動車的知識點
扣留機動車的情形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3、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4、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5、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前提條件 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時候。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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