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違章是指違反交通法規有關規定情節輕微,對交通安全威脅不大的行為。以汽車駕駛員違章為例,下面行為屬于一般違章。
行車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屬于交通違章中的一般違章。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和燈光屬于一般違章。
行駛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屬于一般違章。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屬于一般違章。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屬于一般違章。
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屬于一般違章。
穿拖鞋駕駛車輛的屬于一般違章。
不在規定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屬于一般違章。
轉向、并線或靠邊停車沒打轉向燈的屬于一般違章。
車容不整潔,擴大號不清楚也屬于一般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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