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重傷、死亡定義,可以結合以下法令條文考慮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5條所述的重傷是指下列是情況之一的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面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有重大傷害的。
國家計委(70)計勞字(5)號文《關于作好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中,對于輕傷、重傷有如下說明:
1.輕傷。經醫生診斷需治療、休息l天以上,且不致重傷者。
2.重傷。經指定醫院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者;傷勢嚴重,需進行大手術者;嚴重骨折,嚴重腦振蕩,眼有失明的可能,手或腳指斷l。2節,內臟損傷或內出血等。
交通部、公安部(84)交公路字2160號文規定,事故死亡為當場死亡或傷后7天以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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