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第六十五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二)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三)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五)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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