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石家莊駕校】
http://www.0311j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