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符合由指定醫療機構認定
右下肢或雙下肢殘疾的申領人,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對其殘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進行專門評估,評估合格的才可以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該負責人解釋說,之所以必須由相關部門評估,是因為從醫學的專業角度看,下肢殘疾人尤其是雙下肢殘疾人的身體條件是否適合駕駛汽車,需要專門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專門檢查、鑒定和評估。目前我國有一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醫療機構還不具備這種鑒定能力。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的分布區域、技術資格、服務能力等情況,指定專門醫療機構承擔申請駕駛的殘疾人身體檢查工作,是比較可行的。 而從國際通行慣例看,在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殘疾人申請駕駛證前,也均須經過有資質的專業評估師對身體條件是否適合駕駛進行專門評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指的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不一定只是省級醫院,具備條件的縣級醫院或者部隊團級醫療機構,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也可以承擔這一職責。 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評估后,殘疾人可根據交管部門的規定程序,申請駕照。 取得駕照后該注意什么輔助裝置不可擅自改動 有讀者擔心,殘疾人由于身體原因,上路后可能容易發生事故,給其他行人、車輛造成影響。對此,該負責人解釋說,殘疾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在駕駛機動車時應與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樣,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安全、文明、謹慎駕駛。 為保證駕車出行安全,111號令還規定殘疾駕駛人應當履行特定義務。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時,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后部設置專用標志。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為國際通用的藍色輪椅殘疾人標志圖案,供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時在車身上設置。設置時,應在駕駛車輛的前后分別粘貼且粘貼的位置應距離地面0.4m以上1.2m以下。 這項規定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殘疾人駕駛汽車的關愛和保護,警示其他車輛注意安全和禮讓,保障殘疾駕駛人在停車泊位等方面的優先權。有聽力障礙的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保證行車安全。 輔助裝置的安裝和拆卸,直接影響車輛的安全操縱,應當由專門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不得擅自安裝和拆卸。為避免對輔助裝置的誤操作帶來安全隱患,不允許其他人駕駛殘疾人駕駛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取得了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后,殘疾人司機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這樣的規定,既考慮殘疾人行動不便的特點,又保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能及時掌握殘疾駕駛人的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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