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間,小王到某駕校報名學習開車。一天下午,小王在跟隨教練員老李練習靠邊停車時,因操作不當,將路人孫某撞傷致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王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路人孫某無責任。
因雙方就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路人孫某將小王、老李以及駕校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那么,路人孫某的經濟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因為學員是不完全具有駕駛技能的人,無法獨立地處理各種交通情況,故在學習駕駛過程中,應聽從教練員的指導和安排。在此情形下,教練員系被駕駛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學員在學習駕駛過程中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練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導致,由此產生的行政和民事責任亦應由教練員全部承擔。但教練員系駕校的員工,其帶領學員學習開車是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關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對教練員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駕校來承擔。
本案中,小王是駕校的學員,其在跟隨教練員老李學習開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上面的分析,應由老李來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老李是駕校的教練員,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故路人孫某賠償責任最終應由駕校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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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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