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帶滅火器行車的罰款200記6分,是真的嗎?
一場春雨一場暖,尤其到了夏天,天氣炎熱,車輛自燃事件會頻發,就會有網友說“走高速的注意了,現在開始查車上的滅火器、三腳架!如果沒有,記6分,罰200元,請自備!”那么,這一說法準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機動車安全設施不全的,包含燈光、三腳架、滅火器等等。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車上未配備滅火器,處罰還是有法可依的。
不過,依照交規來說“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處罰是200元,不記分。交管人士表示,實際 執法中,對于未配備滅火器的一般會以教育為主,但“不罰”不代表“不能罰”,一旦車輛發生拋錨、自燃等突發情況,滅火器、三腳架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此 外,根據規定,車輛發生拋錨或者故障難以移動的,除了開啟警示燈,還要在車后150米以外放置警示牌,不放置警示牌的,在高速上會被罰款200元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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