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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學員酒后學車 教練連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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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校教練與學員在學車期間飲酒,此后又指導學員在馬路上駕駛教練車,教練該當何罪?昨日上午,新都法院刑事巡回法庭走進新都區某駕校,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頗受大家關注的駕校學員與教練醉駕案。法院當庭宣判教練與學員構成危險駕駛罪,均被判處拘役兩個月,處罰金1000元。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坐在副駕位置上的教練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2012年9月11日,駕校學員楊某與教練高某中午喝酒后,于當天19時30分許在道路上學車,因操作不當與小轎車發生追尾。經提取楊某血液進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6.6mg/100ml。在昨日的庭審中,兩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都表示認罪,并稱希望得到法庭輕判。經過審理,新都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楊某、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均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表示,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危險駕駛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可見,不僅在教練車的主駕駛位上駕車的學員是駕駛主體,教練員同樣應當是駕駛的主體,無論是飲酒,出現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練員同樣要承擔相應責任。

黨報說法

教練連坐“危險駕駛罪”

駕校校長連稱“教訓重”

    駕校教練與學員在學車期間飲酒,此后又指導學員在馬路上駕駛教練車,兩人均被提起公訴。昨日,新都法院巡回審理的這起案件受到了市民以及駕校校長的高度關注。在庭審現場,新都區交通運輸管理所組織該區12所駕校的校長、安全負責人及部分教練與學員旁聽了此次庭審,接受了教育。宣判后,法官表示,在學員駕車過程中,教練員除了通過語言或行為指導、輔助學員駕駛,也要有意識地提醒學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上路。

當庭宣判:

學員、教練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新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尚未取得駕駛資格并明知自己飲酒依然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到公共安全,且案發時血液里乙醇濃度已超過法定醉酒標準,屬于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而被告人高某,身為駕校教練,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理應有更多的掌控權利和注意義務,在明知學員楊某系醉酒駕駛的情況下,不但未加以阻止,反而放縱其駕駛行為,沒有履行作為一個教練員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被告人楊某、高某在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情況下,仍然共同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危險駕駛的共同故意。因此,被告人高某的行為同樣構成了危險駕駛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受損車輛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新都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楊某、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均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駕校校長:

沒有教練敢拿自由開玩笑了

    案件宣判后,坐在旁聽席上的駕校校長以及幾十名教練都瞪大了眼睛,對判決結果既感到意外,又感覺在情理之中。不少校長立刻對教練們進行現場教育。長城駕校的楊校長接受本報采訪的時候表示,駕校內部其實有很嚴格的規章制度,比如酒后絕對不能讓學員開車上路等,但這種規定掛在墻上有時候沒人重視,今天庭審的教育就很生動深刻,且教訓重。聽了庭審后,估計再也沒有教練敢忽視這條規定,拿自己的自由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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