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劉小冰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立法本意是社會化競爭,駕駛培訓者不該只有駕校,還應當包括個人。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也提出應當讓市場發揮功能,讓民眾多幾項選擇,“并不是說市場一放開,大家就都不去駕校了,而是要促使駕校參與公平競爭,更好地服務社會”。
“為駕照考試把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態度應體現在考試環節上,也就是考試內容和方法是否符合當前交通安全需要,是否在不同時間存在標準不一、是否對所有學員一視同仁等問題。只要考試的尺度是一樣的,駕照的含金量就有保證。所有學員都用同樣的標準來衡量,自學和駕校學習又有何區別。”朱永輝對記者說。
在郭濤看來,當前“學車只能到駕校”現象,是約定俗成的業界壟斷,“這就造成了一些駕校‘恃寵而驕’。在目前個人自學申請駕照是否放開仍有待討論的情況下,如何完善駕校學習以及服務更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當務之急”。
“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駕校教練,使得駕校教練乘機向學員索要財物,更嚴重的是以教學時間、教學質量為條件勒索學員財物。教練的隨意性、放松性對學員的影響是很大的,也許會產生一大批馬路殺手,技術不過關、僥幸心理強,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同時也威脅著正常的交通秩序。”郭濤說。
由此,郭濤建議,首先要給駕校教練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和懲罰機制,在建立監督機制時,駕校的主管單位運管處和交管局要共同制定合理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檢查、隨機抽查、學員舉報、內部檢舉等形式并行,讓教練在明確的制度中完成自己的教學任務。
同時,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懲罰機制,考核指標不合格的教練不能再從事駕校教練的工作,列入檔案,讓教練們的犯錯成本增加,扭轉不正之風的蔓延,“其次明確教練的權利和義務。教練應對學員負責,教授學員必備的駕駛技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件成熟時,可以建立教練和學員聯系的檔案,當學員畢業獨立駕駛機動車時,按照違法性質、次數及時間范圍來綜合考量教練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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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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