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記者從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了解到,近日已向全省交警部門轉發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關于修改酒后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首次明確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
據記者了解,征求意見稿中,擬加大醉酒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刑事處罰力度,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并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3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征求意見加大了對飲酒駕駛刑事處罰力度。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飲酒后駕駛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為“其他惡劣情形”,降低起刑點,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求意見稿中,加大了酒后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飲酒后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增加拘留處罰,同時提高財產罰和資格罰力度,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對醉酒駕駛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增加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延長再次申請的時限;多次違法者將終身禁駕。對酒后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與此同時,此次修訂意見中,也將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從嚴認定酒后駕駛。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適當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
意見稿中還提到,將完善制度規范,建立治理酒后駕駛長效機制。將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掛鉤。研究制定查處酒后駕駛的操作規程,明確嫌疑車輛攔查、酒精檢測儀使用、血樣提取、血樣檢測以及設立檢測機構、約束醉酒駕駛人等執法環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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