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累積記分的處理
1、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12分的處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人下一記分周期。
2、一個周期內首次達12分的處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首次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
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3、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達12分的處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10口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處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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