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的注銷與恢復
一、駕駛證的注銷
1)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①死亡的。
②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③提出注銷申請的。
④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⑤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⑥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后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3個記分周期結束后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⑦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準駕車型的。
⑧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⑤項至第⑧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二、駕駛證的恢復
因上述第⑤項、第⑥項情形之一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2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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