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和核發
一、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
(1)考試科目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2)考試順序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咐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日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3)考試預約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申請人應提前預約,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中請人預約考試后30日內安排考試。
1、科目二考試預約。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曰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滿10日后預約考試。
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20日后預約考試。
2、科目三考試預約。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日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20日后預約考試。
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滿30日后預約考試。
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40日后預約考試。
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60日后預約考試
(4)考試規定
1、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20口后預約。
2、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3、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4、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車r-當有申請人和考自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5、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官證書。
6、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二、駕駛證的核發
1、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2、在指定駕校的考生,駕駛證均由校方統一辦理;非指定駕駛培訓機構的考生,可由個人直接在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3、申領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駕駛證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二合格后,車輛管理所在2日內核發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駕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 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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