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速規定
①低速限制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100公里///J、時;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110公里/小時,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90公里///J、時。
②高速限制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小時,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小時,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J、時。
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如圖3-26所示。
(2)車距規定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100公里/小時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100公里/小時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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