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與警報裝置使用有哪些規定?
(1)轉向燈使用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書J》中有關規定,初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①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②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2)照明及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①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時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②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③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一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3)警報器及標志燈具使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 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如圖3-21所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又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①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②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③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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