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停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規定如下:
①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②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如圖3-19所示;
③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④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打開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⑤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⑥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2)故障車停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采取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①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②機動車行經渡口時,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如圖3-20所示;
③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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