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則新聞,上海某汽車運輸公司駕駛員因駕照過期,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汽運公司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最終敗訴。
據了解,汽運公司在2008年夏,為其名下的營運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同年8月18日凌晨,員工張某因疲勞駕駛,致使投保車輛發生兩車碰撞事故,事后被認定對事故負全責,該汽運公司為本次事故共支付相關費用9萬多元。事故處理完畢后,該汽運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張某發生事故時所持駕駛證有效期過期為由拒絕理賠。多次交涉未果后,該汽運公司向法院起訴。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保單上明確規定了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張某駕駛證有效期到8月7日,事故發生日,其駕照已經過期,這符合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據此,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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