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肋”五
企業違規處罰措施模糊
新規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解讀】有了關于汽車“三包”的規定,卻沒有監管方,這是關系到汽車“三包”政策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盡管目前汽車“三包”政策中規定,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但是僅憑一個“責令改正”對汽車企業或者汽車經銷商能有多大的震懾作用?如果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如何能確保汽車企業或者汽車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顯然,目前汽車“三包”中缺乏對企業違規的處罰措施。
業內人士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條法律中都明確了處罰方式,以現金賠償等方式承擔明示責任,汽車“三包”政策也可以效仿。
汽車“三包”政策中還規定,汽車企業或者汽車4S店如果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那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但如果沒有具體的處罰細則,幾乎可以說無法執行,畢竟僅僅向社會公布是遠遠不夠的。
【建議】在汽車“三包”政策中應明確對未按要求承擔“三包”責任的企業處以何種處罰措施,除明確民事責任賠償內容外,還可以增加其他形式的處罰,如取消企業原本享受的政策優惠等。另外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外,建議增加其他部門進行監管。
文章出處:石家莊汽車團購網 http://www.diqiuche.com/show.asp?id=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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