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其駕駛證將被車輛管理所注銷:
1.駕駛人死亡;
2.駕駛人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3.駕駛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
4.駕駛人體檢發現身體條件不再適合駕駛機動車;
5.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如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帕金森病、癡呆或其他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
6.駕駛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后駕車,或被判定需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強制隔離戒毒,或長期服用容易成癮的精神藥品且未戒除;
7.駕駛人存在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考試;
8.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進行更換;
9.年齡超過70周歲,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10.年齡在60周歲以上,持有的駕駛證僅包括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持有的駕駛證僅包括低速載貨汽車或三輪汽車準駕車型;
11.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被依法撤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的身體條件和法律要求,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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